一、浅析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与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的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牛涵林[1](2020)在《我国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独立保函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具备独立性、单据性、不可撤销性的性质。基于以上性质独立保函能最大程度上平衡贸易双方的风险、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大量被用于国际贸易、金融以及船舶建造等领域。伴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跨国商贸的发展,独立保函也被我国立法和实践所认可,并在船舶建造领域得到了广泛使用。在此背景下,文章以独立保函的定义、性质、认定、法律关系等为切入点,结合现状分析出我国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在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针对这些不足和问题,结合国外经验提出需要构建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调整国际公约和惯例的适用、引导我国企业对独立保函欺诈救济和防范、完善独立保函止付制度等建议。文章首先对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从独立保函概念、性质入手,逐步深入到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认定、类型以及现实性价值探析等方面。其次,对独立保函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立法层面存在没有承认独立担保制度的法律地位、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存在局限以及《民法典》未纳入独立担保条款等不足。再次,研究了我国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包括我国法院不能主动援引适用国际惯例和公约、容易产生保函欺诈纠纷、独立保函止付制度存在困境等方面。接下来,针对域外独立担保制度和独立保函欺诈标准进行研究,分析出国外值得借鉴的经验。最后,在对国外经验进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调整国际公约和惯例的适用、引导我国企业对独立保函欺诈救济和防范、完善独立保函止付制度的建议,为我国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的完善提供参考。
马子腾[2](2020)在《独立保函的认定标准》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及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独立保函在国内外商事实践中的应用范围日趋广泛。为了更好地规范贸易、金融市场秩序,加强对债权的保护力度,2016年1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正式承认了独立保函在国内商事交易中适用的有效性,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然而,随着司法实践中涉及独立保函的民商事纠纷持续增加,如何对独立保函与从属性担保之间的界限进行准确划分,合理认定保函的法律性质,成为了审判实务领域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基于此,本文拟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进行研究分析,借鉴外国法上的有益经验,以期为完善我国独立保函的认定标准提供参考思路。在第一章中,笔者主要对独立担保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释。首先,追溯了独立担保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明确了独立担保的概念范畴和表现形式。在分类上,独立保函属于典型的狭义独立担保,与独立保证合同相比,无论是法律性质、独立性程度还是适用规则都存在明显差异。其次,揭示了独立保函的基本特征,即独立性和单据性。在二者关系上,一方面,独立性原则是单据化付款机制的基础,另一方面,单据化交易的目的则是为了保障独立性的真正实现。本章的最后,针对独立保函的法律属性进行了辨析。笔者认为,独立保函起源于商事实践,其制度设计体现了商事效率原则和商事外观法理,属于典型的商事担保。在第二章中,笔者梳理了我国独立保函认定标准的变化历程。先是回顾了《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施行前实务中关于独立保函适用范围的争议,主流观点是独立保函仅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如果基础交易关系不具有涉外性,则没有独立保函的适用余地,司法机关倾向于否认其独立性效力。其后,通过分析《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中关于独立保函的定义和识别因素的规定,总结归纳出现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独立保函必须由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采用书面形式,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并且担保文本内容能够体现出开立人具有承担独立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在第三章中,笔者以《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实施后的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从不同角度说明了独立保函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司法认定之难点所在。现实交易中的保函条款对于担保责任的描述可能比较模糊,甚至存在混乱,为法院正确区分独立保函和从属性担保造成了困难。特别是当保函中同时载有独立性条款与从属性条款,或者付款条件援引了基础交易时,应如何认定保函的法律性质,实务领域中存在争议和分歧。此外,对于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主体开立的具有独立保函性质的担保,应当如何处理,司法解释未作规定,致使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存在不确定性。在第四章中,针对前章所述问题,笔者重点探讨了我国独立保函认定标准的完善路径,基于对国外法中有益经验的分析与借鉴,从认定思路、开立主体范围、基本构成要件和担保文本内容解释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首先,在认定思路上应当坚持“重实质,轻形式”的理念,将保函文本所体现的实质内容而非个别措辞作为主要认定依据;其次,开立主体并非独立保函认定的决定性要素,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商事主体开立的独立保函,不应一概否定其独立性效力;再次,付款单据和最高金额是独立保函的基本构成要件,在认定时二者缺一不可;最后,在担保文本内容的解释上,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以担保责任履行的独立性条款为识别独立保函的核心要素,将保函条款中影响独立性认定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进行对比权衡,最大限度地探求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翟凯丽[3](2020)在《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文中指出银行独立保函有高效性和单据性的特点,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担保方式,在国际担保业务中很受欢迎。银行独立保函中的开立人不必卷入基础交易合同纠纷,同时受益人能够快速得到赔付,这种担保方式更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的飞速发展需求。银行独立保函便利受益人的特征为受益人提供了一种更加高效的担保方式,但其也隐藏着许多法律风险,加大了受益人不当索赔的可能性,增加了申请人和银行利益受损的风险,我们有必要研究如何防范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风险。本文以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为中心,首先对银行独立保函的基本概念进行介绍,同时对银行独立保函的特征如单据性和不可撤销性进行分析。其次列举规范银行独立保函的法规,然后分析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风险来源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最后对防范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当今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经济全球化不仅仅指经济上的进步,同时带动政治和文化一起进步。银行独立保函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不长,我国在保函业务上经验不足,难免会遭遇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的侵扰,这促使我们找到防范保函法律风险的措施,增强应对保函法律风险的能力。本文通过分析银行独立保函涉及的不同主体,从多个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促进银行独立保函更好地适应实践发展需要,减少保函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
王利明[4](2020)在《独立保证的相关问题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独立保函只能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该保函才是有效的,而其他的主体出具的独立保函是无效的。独立保函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宜认为其是对保证合同从属性的突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事实上是承认了一种全新的不同于保证的担保方式,而非对既有保证制度的突破。既然独立保证效力上独立于基础关系,其部分排除从属性,因此,在独立保证中,保证人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严格限制。独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也有权对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在独立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情形下,债务人应无条件地负有偿还保证人所支付金额的义务。
刘夏安[5](2019)在《独立保证研究》文中指出民法通说认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对主合同具有从属性,然而实务中兴起一种新的担保合同——独立保证,其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突破了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从比较法来看,独立保证的效力已经为国际惯例、部分国家立法和大多数国家的司法裁判所承认。就我国而言,学说上对独立保证是否有效的争论主要围绕对《担保法》第5条第1款但书的理解展开。司法实践中对独立保证是否有效则经历了从只承认其在涉外交易中的效力到承担其在普通民商事活动中的效力转变。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独立保证效力的承认仅局限于独立保函这一种独立保证。独立保证的第一个问题在于正当性问题。独立保证并不局限于独立保函这一种特殊类型,在其之外还包含其他类型的独立保证,但司法实践中对独立保证效力的肯认大多局限于独立保函,因此整个独立保证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仍需进一步探讨。为此本文从适法性和合理性两个角度对独立保证制度的正当性进行了讨论。适法性上,本文认为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保证具有从属性,但这些规定都是任意性规定,可以通过意思自治排除,因而约定保证合同具有独立性是有效的。合理性上,本文认为独立保证一方面满足了实务中对担保便捷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因独立性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可以得到矫正,因而具有合理性。独立保证的第二个问题在于认定问题。认定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第一是独立保证的认定问题,第二是独立保函的认定问题。独立保证认定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明确约定保证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仅在效力上独立于主合同不能认定为独立保证。关于独立保函的认定,《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对其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应的案例资源。结合二者来看,要确定保证合同是否为独立保函,最主要的判断因素是有无无条件付款的约定,同时也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独立保证的第三个问题在于类型化问题。本文在明确了独立保证的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比较法上的先进经验,对保证合同进行了类型化。比较了不同的模式之后,本文认为在我国独立保证可以在保证合同下被类型化为从属保证和独立保证,独立保证也可以进一步类型化为一般的独立保证和独立保函,独立保函根据付款条件的不同也可以做进一步区分。同时本文对于备用信用证是否属于独立保证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争议进行了回应,认为其本质上与独立保函没有差异。独立保证的第四个问题在于抗辩问题。独立保证的独立性使得保证人不能主张基于基础交易所生的抗辩,相较于从属保证,独立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所要承担的对债务人违约的证明责任被降到很低,潜在地存在债权人滥用权利的风险,为了遏制该风险,司法实践中在债权人构成权利滥用时例外地允许保证人主张基于基础交易所生的抗辩来对抗债权人。但对债权人权利滥用的认定如果不加限制,反过来又会动摇独立保证的制度价值,因此应当明确认定债权人存在权利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文结合德国判例的相关经验和国内司法裁判的经验,明确了它的构成要件。此外,保证人虽然原则上不得主张基于基础交易所生的抗辩,但是可以主张基于保证合同所生的抗辩,在这些抗辩事由中,保证期间的抗辩应做进一步探讨,因为一方面《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仅适用于从属保证,另一方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也没有关于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本文经过探讨认为,对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独立保证,应当类推适用从属保证的相关规则。
欧杜笙[6](2019)在《论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编)》中独立担保制度的构建》文中认为独立担保来源于国际经济贸易实践,是一种突破从属性的担保方式,在促成交易和保障债权两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独立担保开始被国际社会广泛使用,在我国司法实务中适用也十分广泛。但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却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我国民商事法律层面没有明确其法律地位;相关行政规章及行业规范比较零散,效力位阶低下,适用范围有限;司法解释对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规定不全面;备用信用证和见索即付保函的操作规则和国际通行的规范有冲突等。最高人民法院虽出台了《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其在适用对象和适用主体上都十分有限,国内对独立担保制度的效力也未形成共识。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市场对独立担保制度的呼唤越来越强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法治任务。在编纂我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下,构建国内法律“从未有过”的独立担保制度意义十分重大。通过分析论证,将独立担保制度纳入未来《民法典》中时,应借鉴国际商事惯例和相关公约和条约的具体规则,也要学习《法国民法典》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立法技术等,同时整理国内独立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形成一个体系完整、逻辑结构清晰、效力层级明确、操作性强的独立担保制度。同时还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例如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等。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研究对象独立担保制度基本理论进行探讨,主要内容为独立担保制度的概念、性质特征、功能价值、识别界定以及域外法制简介。第二部分与相似法律概念作比较,进一步讨论独立担保的法律特征。第三部分对我国独立担保法制现状总结和分析,第四部分是我国《民法典》中独立担保制度构建的科学性论证,从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三个角度展开。第五部分是对我国《民法典》中建立独立担保制度的构想,一要厘清我国在构建独立担保制度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二对民法法系国家或地区民法典中独立担保制度设计的分析和借鉴,三是具体法律规则设置问题,最后建议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相关配套辅助措施,例如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加强对独立担保人的保护等。
刘智月[7](2019)在《我国对独立保函独立性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独立性是独立保函的核心特性,也是独立保函机制运作的基础和前提。随着2016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我国独立保函制度得以明确确立,法院在对于保函独立性的认定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鉴于我国审理独立保函案件经验较少,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简略且不甚严密,实践中对于保函独立性之认定仍然存在较为混乱的情况。具体表现为援引法律混乱、对于从属性与独立性并存时的判断标准不一、对待保函中的基础合同条款存在分歧等问题。正确识别保函的独立性,是正确适用相关法律的前提。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持续推进的大前提下,独立保函作为商事交易中一种兼具效率与安全的信用工具,必然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分析独立保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其根源、完善相关法律规制,是健全我国独立保函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正确处理独立保函纠纷、维护我国企业合法利益的必要措施。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以后针对独立保函独立性判定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深深意识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填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性。本文中,笔者针对司法实践现状,查阅并分析了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后的所有案件,对于其中所涉规则及其认定中实操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进而结合独立保函的法律属性、价值取向提出我国立法构建和司法认定方面的完善建议与思路。
王荷花[8](2019)在《独立担保的法律性质探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的经济交融越发紧密,即使在中美贸易战不断升级的大背景下,也不能阻挡经济共同体的发展,因为人类经济命运共同体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由于各国主体的独立性,使得国际间经济贸易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对经济贸易的稳定性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此时,独立担保愈加容易被各贸易主体所接受,运用更加普遍,发展更加壮大,矛盾更加突出。独立担保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担保方式从属性担保的新型担保,独立于主合同的存在。一旦发生买方违约,不予付款的情形时,受益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持独立担保的索赔单据,请求保证人付款,保证人此时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表面相符后,保证人应进行付款,但出现独立担保欺诈情形的除外。我国大致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采用国际惯例,申请人可以在我们国内申请为境外的受益人提供担保,目前在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开立了较多种类的独立担保交易与备用信用证,尤其是在2016年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发展做了重要铺垫。独立担保,常见于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表现形式。通常开立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的主体为银行,由于是国际间的贸易常见的担保形式,此种担保方式与国内担保的从属性担保不同的是,独立担保具有自身独立性的特点,独立于主合同,并且可以不受基础交易的影响,如此一来,跨国公司和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可以更加没有后顾之忧的走出国门,进行全球化的跨国贸易。可是,虽然有国际上通用的独立担保,却没有关于处理独立担保统一的衡量标准,甚至“独立担保”这个词的概念含义也不尽一致,各国司法机构对于发生的独立担保案件纠纷的处理标准更是各有千秋,归根结底,原因在于对独立担保到底属于何种法律性质产生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各国司法机构的分歧。本文从三大部分对独立担保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结合理论与实践,尽可能细致的论述与探讨,而且本文主要以探索独立担保的性质为目的,从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对于独立担保的各项研究与法律制度作为借鉴入手,结合我国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具体情形,作具体深入的分析。
陈凯帅[9](2018)在《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船舶建造还款保函是船舶建造和交易关系中特有的一种担保模式,一般指的是船舶建造企业向船东提供的,由银行或其他担保机构向船东出具的以船东为受益人,保证在一定条件下返还船东向建造企业支付所有预付款的担保。此类担保衍生出商业银行船舶融资的方式,在现代新造船商业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具有独立性的船舶建造还款保函是更为适应当今国际船舶建造实践的形式,其将船舶建造企业的商业信用由更具保障性的银行信用加以替代,使得船东对于船舶建造的圆满履行更具信心。在世界范围内,众多国际通用的标准新造船合同均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形式和细节加以了规定,世界各国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开立、识别和独立性认定均采取比较审慎的态度。正是由于各方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独立性要求,在开立与接受保函双方的意思自治下,要求该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须满足实体法律法规对于独立担保的规定。《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唯一专门针对独立担保法律适用作出的法律规范,该解释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对原先仅有国际商会为规范独立担保的有关规则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为统一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相关规范制订的《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两部交易示范规则作为我国对独立保函适用规范的情况作了改善。上述三则有关独立担保的规范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于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项下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本文试图从船舶建造还款保函概念出发,从保函开立有效性和独立性的识别与认定入手,对保函开立有效性标准进行研究,进而讨论国际惯例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适用规则及其商榷。最终对《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之于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适用做一些思考与展望。本文除导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分别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概述、标准格式船舶建造还款保函与独立担保制度、船舶建造还款保函有效性与独立性的认定以及国际惯例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适用规则进行阐述,各章内容简要概括如下:本文第一章是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概述,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在船舶建造合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依照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独立性特征,可将其分为独立性还款保函和从属性还款保函,本文重点关注的,即是当今航运市场上最为常见的具有独立性的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其以独立担保制度为依托,通过独立保函这一载体实现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功能。进而探讨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项下的法律关系。本文第二章介绍的是标准格式还款保函与独立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船舶建造商业实践中,造船合同一般参考国际通行的标准格式造船合同,标准格式造船合同所附的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各有其规定,本章讨论其特征,并与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惯例对独立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对照,进而讨论世界各主要国家对于独立担保制度的规定。本文第三章是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有效性与独立性的认定标准的研究,从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开立有效性和开立主体范围规定入手,研究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独立性的识别认定标准。本文第四章介绍的是国际惯例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适用规则,进而探讨国际惯例在我国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适用中的可商榷之处,以及对相关问题可能的修法对策,通过考虑修改司法解释、加入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或将独立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入《民法典》物权编的方式对现存《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与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实践不兼容之处加以改善。综上,本文通过从独立担保制度相关规定在我国法律下的新发展的角度,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问题进行研究,从独立性担保的角度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进行界定,船舶建造还款保函不应适用我国《担保法》对传统意义上保函从属性的规则体系,提出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在我国应在独立担保体系下,依照国际惯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进一步而言,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相应问题的编纂过程中,也可以借鉴法国2006年担保法改革的修法路径,将独立担保法律适用规则与从属性保证并列,编入我国《民法典》的物权编,并更加细致地融入相关国际惯例的规则内容,使独立担保相关规则更为丰富与全面,使得相关还款保函在操作实践中产生的法律争点更为明确,减少新造船贸易中因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引起的争议,增强我国船舶建造企业借助一带一路东风走出去的决心和信心。
刘斌[10](2017)在《独立担保的独立性:法理内涵与制度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相异,独立担保以独立性为其根本特征,但这一特征仍未得到我国担保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系统认识。从内涵上而言,独立担保的独立性意指其与基础交易、反担保等的分离与抽象,体现了商事效率与商事外观法理。从效力上而言,独立担保的独立性效力及于实体、程序两大方面。从实体效力上而言,独立担保得以自成一体,切断基础交易项下的抗辩与抵销权,并构成担保义务单据化的基础。从程序效力上而言,独立担保可排除基础交易的仲裁和诉讼管辖约束,限制审理范围并促使案件迅捷处理,单独确定独立担保所适用的法律。此外,独立担保的有效期不同于保证期间,为单独的或有期间。独立担保的独立性原则作用于独立担保开出之后、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之前的期间内,而于付款后不应发生嗣后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独立担保的独立性效力,但相关条款仍需进一步解释。
二、浅析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与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的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与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基本理论 |
一、独立保函 |
(一)独立保函的定义 |
(二)独立保函产生及发展状况 |
(三)独立保函的性质 |
二、船舶建造合同中的独立保函 |
(一)独立保函在船舶建造合同中的发展 |
(二)船舶建造合同独立保函涉及的法律关系 |
(三)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的特点 |
(四)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的认定 |
(五)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的类型 |
三、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现实价值 |
(一)降低船舶交易风险 |
(二)促进造船行业良性发展 |
(三)为传统担保制度理论研究提供新方向 |
第二章 我国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我国独立保函制度立法和司法现状 |
(一)我国独立担保立法现状 |
(二)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出台 |
(三)《九民纪要》及《民法典》相关规定 |
二、我国独立保函制度立法层面存在着不足 |
(一)没有承认独立担保制度的法律地位 |
(二)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存在局限 |
(三)《民法典》未纳入独立担保条款 |
第三章 我国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在实践中的问题 |
一、我国法院不能主动援引适用国际公约和惯例 |
(一)独立保函相关国际公约和惯例在我国的适用现状 |
(二)对国际惯例载明才可适用 |
(三)我国尚未加入《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
二、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容易产生保函欺诈纠纷 |
(一)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欺诈常见表现 |
(二)独立保函欺诈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
(三)造船厂及担保人风险防范意识缺失 |
三、我国独立保函止付制度出现困境 |
(一)保函止付裁定任意化 |
(二)善意第三人豁免要件缺失 |
(三)域内止付裁定域外失效严重 |
第四章 域外相关制度和标准的分析借鉴 |
一、域外独立担保制度的规定 |
(一)英国独立担保制度 |
(二)美国独立担保制度 |
(三)德国独立担保制度 |
(四)法国独立担保制度 |
二、域外独立保函欺诈认定的标准 |
(一)实质性欺诈标准 |
(二)受益人欺诈标准 |
第五章 我国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的完善建议 |
一、构建我国独立担保制度 |
(一)将独立担保纳入《民法典》“合同编” |
(二)独立担保在《民法典》中的条款设置 |
二、调整国际公约和惯例在我国独立保函的适用 |
(一)修改《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 |
(二)加入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
三、引导我国相关企业对独立保函欺诈救济和防范 |
(一)立法上修改欺诈认定标准的条款 |
(二)实务中鼓励我国相关企业积极救济和防范 |
四、完善独立保函止付制度 |
(一)引入“利益衡量”原则 |
(二)增加善意第三人豁免止付的规定 |
(三)推动独立保函止付领域的国际合作及互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独立保函的认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独立保函认定的理论基础 |
一、独立保函的概念范畴 |
(一)担保属性辨析:从属性与独立性 |
(二)独立担保的分类 |
(三)独立保函与独立保证 |
二、独立保函的基本特征 |
(一)独立性 |
(二)单据性 |
三、独立保函的法律属性 |
(一)合同说 |
(二)信用证说 |
(三)商事担保说 |
第二章 我国独立保函认定标准的变化历程 |
一、《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施行前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
(一)关于独立保函适用范围的争议 |
(二)涉外独立保函的认定 |
(三)国内独立保函的法律效力 |
(四)评论 |
二、《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确立的认定标准 |
(一)独立保函的基本特征 |
(二)独立保函的识别因素 |
(三)独立保函的生效要件 |
第三章 独立保函司法认定的现实困境 |
一、独立保函认定的司法判例概说 |
二、独立保函司法认定的争议焦点 |
(一)付款单据的认定分歧 |
(二)付款条件包含混合描述 |
(三)独立性条款与从属性条款并存 |
(四)适格开立主体的不同认识 |
第四章 独立保函认定标准的完善路径 |
一、独立保函认定思路的有益借鉴 |
(一)美国法上对于备用信用证的认定 |
(二)英国法上对于独立保函的认定 |
(三)法国法上对于独立保函的认定 |
二、独立保函开立主体范围的适度调整 |
(一)域外法上保函开立主体之于保函性质的影响 |
(二)国内法上独立保函开立主体范围之适度扩大 |
三、独立保函构成要件的准确把握 |
(一)付款单据的认定 |
(二)最高金额的认定 |
四、独立保函文本内容的合理解释 |
(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
(二)独立性条款 |
(三)保函条款援引基础交易时的认定 |
(四)担保义务包含混合表述时的认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3)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主要内容与写作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银行独立保函基础理论 |
2.1 银行独立保函概述 |
2.1.1 银行独立保函概念 |
2.1.2 银行独立保函特征 |
2.1.3 银行独立保函分类 |
2.2 银行独立保函性质 |
2.2.1 银行独立保函是一种承诺形式 |
2.2.2 银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 |
2.3 银行独立保函功能 |
2.3.1 简化订立保函协议的手续 |
2.3.2 保证合同项下的价款支付 |
2.3.3 保证受益人权益的及时实现 |
2.4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关系 |
2.4.1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关系的内容 |
2.4.2 基础合同关系 |
2.4.3 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银行独立保函的规范分析 |
3.1 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规范分析 |
3.1.1 《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相关分析 |
3.1.2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相关分析 |
3.1.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相关分析 |
3.1.4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相关分析 |
3.1.5 国际公约或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
3.2 部分国家对银行独立保函的规范分析 |
3.2.1 德国银行独立保函分析 |
3.2.2 法国银行独立保函分析 |
3.2.3 英国银行独立保函分析 |
3.3 我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分析 |
3.3.1 认可银行独立保函在国内的适用 |
3.3.2 明确银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 |
3.3.3 明晰银行独立保函欺诈情形 |
3.3.4 严格规范止付程序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风险 |
4.1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来源 |
4.1.1 源于申请人的风险 |
4.1.2 源于受益人的风险 |
4.1.3 源于担保人的风险 |
4.1.4 源于反担保人的风险 |
4.2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特点 |
4.2.1 法律风险不易察觉 |
4.2.2 法律风险波及面广 |
4.2.3 法律风险种类多样 |
4.3 产生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的原因 |
4.3.1 保函文本法律术语模糊 |
4.3.2 担保项目管理不当 |
4.3.3 汇率浮动和国家政策变化 |
4.3.4 法律适用和仲裁裁决限制 |
4.4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的不良后果 |
4.4.1 损害银行信誉 |
4.4.2 受益人的利益受损可能性加大 |
4.4.3 减少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范围 |
4.4.4 损害银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权威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
5.1 完善银行独立保函立法 |
5.1.1 明确银行独立保函法律术语的解释原则 |
5.1.2 细化银行独立保函的认定标准 |
5.1.3 制定关于银行独立保函的行政规章 |
5.2 加强对银行独立保函当事人的调查和授信管理 |
5.2.1 审查申请人 |
5.2.2 审查受益人 |
5.3 规范保函协议、申请书和担保合同 |
5.3.1 避免歧义或争议条款 |
5.3.2 坚持独立性原则 |
5.3.3 坚持单据化特征 |
5.4 完善风险应对机制 |
5.4.1 规范对分行的授权与控制 |
5.4.2 采取反担保措施 |
5.4.3 防范保函滥用和欺诈索赔 |
5.4.4 谨慎对待法院止付令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独立保证的相关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独立保证具有不同于一般保证的特殊性 |
(一)排除了从属性规则 |
(二)排除了先诉抗辩权 |
(三)存在对付款金额的限定 |
(四)具有要式性 |
二、关于独立保证的适用范围 |
三、独立保证的效力 |
(一)付款义务(obligation)的独立性 |
(二)抗辩权的受限制性 |
(三)保证人的追偿权 |
结语:民法典合同编应当承认独立保证 |
(5)独立保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独立保证的正当性 |
第一节 独立保证对保证从属性的冲击 |
一、保证的从属性 |
二、独立保证的起源和发展 |
第二节 学说、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独立保证的立场 |
一、比较法上对独立保证的肯定 |
二、我国学说中关于独立保证的争议 |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独立保证的态度 |
四、独立保证法律性质的争议 |
第三节 独立保证存在的适法性和合理性 |
一、独立保证的适法性 |
二、独立保证的合理性 |
三、小结 |
第二章 独立保证的认定与类型化 |
第一节 独立保证的认定标准 |
一、独立保证与从属保证的辨别 |
二、独立保函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独立保证的类型化 |
一、保证合同类型化 |
二、独立保证的几种类型 |
三、备用信用证能否作为独立保证的一种类型 |
第三章 独立保证人的抗辩 |
第一节 基础交易所生抗辩的例外主张 |
一、独立性原则的例外 |
二、债权人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保证期间抗辩 |
一、应否类推适用保证期间规则 |
二、保证期间规则的类推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论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编)》中独立担保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 研究创新 |
一、独立担保制度基础理论 |
(一) 独立担保来源于从属性担保 |
(二) 独立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
1. 独立担保的概念与法律性质辨析 |
2. 独立担保的特征 |
(三) 独立担保制度的功能 |
(四) 独立担保的识别与界定 |
(五) 独立担保分类 |
(六) 代表性国家或地区独立担保制度简介 |
二、独立担保与相似法律概念辨析 |
(一) 独立担保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
(二) 独立担保与保证保险 |
(三) 独立担保与安慰函 |
(四) 备用信用证与信用证 |
三、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现状 |
(一) 我国独立担保规范现状 |
1. 法律层面 |
2.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层面 |
3. 行政规章与行业规范层面 |
(二) 典型案件法院裁判观点述评 |
(三) 国内民法学界对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讨论 |
四、我国《民法典》引入独立担保制度的科学性论证 |
(一) 构建我国独立担保制度之必要性 |
1. 经济快速发展之强烈需求与不完善的独立担保制度之间矛盾凸显 |
2. 完善法制现状是编纂科学化、体系化《民法典》应有之义 |
3. 《民法典》合同编和物权编草案均未设置独立担保条款 |
(二) 构建我国独立担保制度之正当性 |
1. 独立担保制度能够动态平衡各方利益 |
2. 独立担保制度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 |
3. 独立担保制度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 |
4. 独立担保制度体现了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 |
(三) 构建我国独立担保制度之可行性分析 |
1. 国际公约、商事惯例已经形成一套成熟的规则体系 |
2. 域外法制有体系化的独立担保制度之经验可供借鉴 |
3. 国内独立担保学术理论研究成熟,司法审判经验丰富 |
五、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构建独立担保制度 |
(一) 构建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
1. 独立担保属于人的担保 |
2. “独立保证”还是“独立担保” |
3. 民商合一模式的《民法典》中独立担保主体的资格问题 |
4. 协调统一《民法典》和其他规范中独立担保制度的规定 |
(二) 具体制度构建 |
1. 民法学界对《民法典》中如何设置独立担保条款之讨论 |
2. 独立担保法律条文的具体设置 |
3. 完善欺诈止付制度 |
4. 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对独立保函独立性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思路 |
第一章 独立保函及其独立性的本质 |
第一节 独立保函的由来 |
第二节 独立保函概念的澄清 |
一、从属担保与独立担保 |
二、保函和独立保函 |
三、独立担保与独立保函 |
第三节 规范独立保函的主要国际惯例及商事实践 |
一、国际规则 |
二、国内规则 |
第四节 独立保函的本质属性——独立性 |
一、独立性的内涵:商事效率原则 |
二、独立性的表现:单据性 |
三、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对独立保函独立性的司法认定现状 |
第一节 独立保函纠纷及其法裁判概况 |
一、独立保函纠纷 |
二、有关独立保函独立性的司法裁判状况 |
第二节 司法认定中的实践分歧 |
一、典型案例 |
二、援引基础交易对保函独立性影响的不同认定 |
三、保函独立性司法认定的差异性思路与根据问题 |
四、独立性条款与从属性条款并存时的认定分歧 |
第三节 保函独立性内涵及其认定的学术争议 |
一、独立性之内涵界定 |
二、独立性之判断标准 |
第三章 影响独立保函之独立性司法认定的主要因素及其分析 |
第一节 事实因素及其影响 |
一、保函约定 |
二、法官对证据的采纳范围 |
三、利益平衡原则的适用 |
第二节 法律因素及其影响 |
一、独立保函识别标准的法律规定 |
二、独立保函要素的法律内涵解释 |
第三节 影响保函之独立性司法认定的缘由 |
一、保函约定及其解读 |
二、法律规范及其理解 |
第四章 规范、统一认定独立保函之独立性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保函约定及其解释 |
一、提高独立保函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及风险意识 |
二、围绕单据性解读基础交易条款 |
三、建立完备的独立保函证据体系 |
四、明确利益平衡原则的适用标准 |
第二节 法律规范及其适用 |
一、完善独立保函要素的法律规定 |
二、规范独立性与从属性并存时的司法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独立担保的法律性质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有关独立担保的概念界定 |
1.2.2 独立担保的法律性质 |
1.2.3 独立担保中关于“欺诈例外”的态度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独立担保及其争议问题 |
2.1 独立担保的产生背景 |
2.2 独立担保的概念界定 |
2.3 独立担保的特征 |
2.3.1 独立担保的单据性 |
2.3.2 独立担保的独立性 |
2.4 案例简介及焦点问题 |
2.4.1 案例简介 |
2.4.2 焦点问题及其分析 |
第三章 国外对于独立担保的性质认定 |
3.1 国外关于独立担保性质的观点 |
3.1.1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对独立担保的观点 |
3.1.2 大陆法系国家对独立担保的观点 |
3.1.3 英美法系国家对独立担保的观点 |
3.2 独立担保下的救济途径:欺诈例外 |
3.2.1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对欺诈例外的解决 |
3.2.2 大陆法系国家对欺诈例外的解决 |
3.2.3 英美法系国家对欺诈例外的解决 |
3.3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对于独立担保的性质认定 |
4.1 我国独立担保性质的不同观点 |
4.1.1 我国独立担保的发展阶段 |
4.1.2 我国独立担保性质的不同观点 |
4.1.3 独立担保的性质:特殊的合同说 |
4.2 我国独立担保中欺诈例外的解决 |
第五章 我国独立担保的完善建议 |
5.1 确立在民法体系下的法律地位 |
5.2 完善信用配套体制 |
5.3 增加申请人或保证人应对风险的能力 |
5.4 完善欺诈例外的具体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附录 |
(9)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目标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船舶建造还款保函概述 |
第一节 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定义及作用 |
一、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定义 |
二、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在船舶建造中的重要价值 |
三、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非融资工具属性 |
第二节 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担保形式 |
一、预付款的普通还款担保——“银行担保” |
二、预付款的独立性还款担保——“限令担保” |
第三节 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项下的法律关系 |
一、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法律关系 |
二、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
三、受益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担保关系 |
第二章 标准格式船舶建造还款保函与独立担保制度 |
第一节 标准格式造船合同下的船舶建造还款保函 |
一、CSTC格式造船合同下的还款保函 |
二、BIMCO标准新造船合同下的还款保函 |
三、CMAC标准新造船合同下的还款保函 |
第二节 我国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对独立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 |
一、《担保法》未能明确承认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 |
二、《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明确承认其法律地位 |
三、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规定 |
四、备用信用证相关国际惯例与公约的规定 |
第三节 世界主要国家对独立担保制度的规定 |
一、英国独立担保制度——以判例赋予独立担保见索即付性 |
二、德国独立担保制度——通过合同条款约定赋予独立性 |
三、法国独立担保制度——通过“担保法改革”认可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 |
第三章 船舶建造还款保函有效性与独立性的认定 |
第一节 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开立有效性的判断标准 |
一、《担保法》的判断标准 |
二、《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的判断标准 |
三、国际惯例和公约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船舶建造还款保函开立主体范围的界定 |
一、《担保法》等对主体资格范围的界定 |
二、《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对主体资格范围的界定 |
三、国际惯例和公约对主体资格范围的界定 |
第三节 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独立性的识别认定 |
一、《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等对独立性的识别标准 |
二、英国法及相关判例对独立性的识别标准 |
三、国际惯例和公约对独立性的识别标准 |
第四章 国际惯例和公约对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适用 |
第一节 我国对国际惯例和公约于船舶建造还款保函的适用规则 |
一、《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适用 |
二、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适用 |
三、《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的适用 |
第二节 对国际惯例和公约于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适用的商榷 |
一、适用何种国际惯例取决于船舶建造还款保函记载 |
二、船舶建造还款保函一般未载明适用国际惯例 |
三、对国际惯例“载明才可适用”规则的商榷 |
第三节 对国际惯例和公约“载明才可适用”规则的修法对策 |
一、对《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5条作出修改 |
二、加入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
三、将独立担保制度纳入《民法典》物权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独立担保的独立性:法理内涵与制度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独立担保的独立性内涵 |
(一) 独立担保的独立性之基本内涵 |
(二) 独立担保的独立性之法理内涵 |
二、独立担保的独立性之实体效力 |
(一) 使独立担保构成一项独立债务 |
(二) 阻断基础交易项下的抗辩 |
(三) 阻断担保人及申请人的抵销权 |
(四) 构成单据性机制的基础 |
三、独立担保的独立性之程序效力 |
(一) 独立性原则与管辖权 |
(二) 独立性原则与案件审理程序 |
(三) 独立性原则与法律适用 |
四、独立担保的独立性之效力期间 |
(一) 独立担保的有效期为或有期间 |
(二) 独立担保的有效期与独立性效力 |
五、结论 |
四、浅析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与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的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船舶建造合同中独立保函法律问题研究[D]. 牛涵林. 青岛大学, 2020(02)
- [2]独立保函的认定标准[D]. 马子腾.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D]. 翟凯丽.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6)
- [4]独立保证的相关问题探讨[J]. 王利明. 当代法学, 2020(02)
- [5]独立保证研究[D]. 刘夏安.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论我国未来《民法典(合同编)》中独立担保制度的构建[D]. 欧杜笙. 云南大学, 2019(03)
- [7]我国对独立保函独立性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刘智月. 东南大学, 2019(05)
- [8]独立担保的法律性质探究[D]. 王荷花. 石河子大学, 2019(01)
- [9]船舶建造还款保函问题研究[D]. 陈凯帅.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10]独立担保的独立性:法理内涵与制度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独立保函司法解释[J]. 刘斌. 比较法研究, 2017(05)